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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截留”职工伤残津贴缴纳社保?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以案说法】“截留”职工伤残津贴缴纳社保?法院判决:限期返还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昨天

  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企业截留矽肺职工伤残津贴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返还相应伤残津贴。


案情简介

公司截留,尘肺病职工伤残津贴“缩水”

  原告小章(化名),早年来到富阳打工,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他在富阳某石英砂厂从事机修工相关工作。因接触粉尘,小章身体逐渐出现不适,咳嗽、胸痛等症状越来越严重。2017年9月12日,小章经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矽肺病是尘肺病的一种,其主要原因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吸入了岩石的粉末,这种病可能引发肺结核、气胸等多种合并症)。2017年10月16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7年12月2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叁级。因工伤致残,小章可以享受每月2102.80元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该款项直接发放至石英砂厂的账户,小章每隔半年去厂里领取。

  本来,这件事到这里也算了结了,但后来石英砂厂每次返还给小章的伤残津贴都要扣除给小章缴纳的全部社保费用小章认为,自己和石英砂厂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社保费用中的一部分理应还是由石英砂厂承担,石英砂厂私自截留伤残津贴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到我院起诉。

案件焦点

企业是否可以“截留”伤残津贴用于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

  面对小章的起诉,石英砂厂表示,第一,双方已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伤残津贴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第二,小章被认定为工伤后,厂方已依据相关法律保留了和小章的劳动关系,每月为小章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案涉款项系对厂方的补偿,属于企业的保险费,和小章的工伤保险无关,所以根本不存在厂方私自扣留伤残津贴的情形。所以,小章的起诉系没有依据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对此,小章则表示,对于个人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自己同意从伤残津贴中扣除,但是单位缴纳部分不该也让自己出,石英砂厂对于伤残津贴的剩余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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